第一条 为维护昆山市建筑节能行业整体利益和企业的合法权益,规范并引导昆山市建筑节能行业健康有序发展,建立和完善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企业信用体系,在全行业形成良好的诚信和自律意识,保护用户合法权益,制定本公约。
第二条 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》、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》和国家、省、市有关部门关于加强行业自律的规章,以及《昆山市建筑节能协会章程》有关规定,规范会员企业的行为。
第三条 凡成为昆山市建筑节能协会会员,并从事生产、经营、研究建筑节能技术和产品的有关会员单位都应自觉遵守本公约。
第四条 昆山市建筑节能协会全体会员企业均应做到“不制假、不售假、不做虚假广告、不误导消费”,严格执行产品质量相关标准,接受政府及行业管理部门的监督管理,守法经营,依法纳税,恪守“公平、诚信、自律”承诺。
第五条 坚持公平交易原则,自觉规范企业经营行为,不采用不正当竞争手段,不损害他人和同行的合法权益,不扰乱行业市场秩序,自觉维护行业整体利益。
第六条 增强节能、环保意识,不使用有毒的原料,不在生产过程中损害环境,尽可能利用可再生原料,不向市场提供有毒有害、损害用户健康和环境的产品,保护用户合法权益。
第七条 自觉尊重知识产权,坚持以合法方式获得科技成果、专利技术等,在行业内倡导、遵循科技创新理念,致力发展高科技产品。
第八条 建立和完善售前、售中、售后服务体系,认真履行售后服务责任,发现问题及时解决,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。
第九条 作为本会会员,自觉维护本行业利益,杜绝有损行业形象的行为。如有违反以上规定的,经协会研究决定,将视情给予警告、通报批评、撤销会员资格、直至开除出会的处理。
协会每年将对遵守行业自律公约,积极参加协会活动,并在诚实守信、创新创业、质量管控、依法履约和售后服务等方面表现突出的会员企业进行表彰奖励。